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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户籍高考政策 在疆报名高考条件

2025-04-21 15:37:19 | 新橄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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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新疆石河子户籍高考政策 在疆报名高考条件

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56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五条 院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85号(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编:832000

第六条 招生层次和学制:普通高职,三年

第七条 学院概况: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坐落在天山北麓的“戈壁明珠”石河子市,是一所集高职、中职、技工、成教(含本科)、培训为一体的多层次、多学科、多形式的综合性高等职业院校。2011年6月20日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成为国家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7年国家教育部、军委政治部、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指定的新疆唯一 一所定向培养“直招士官生”院校,并入选全国优质职业院校创建单位,新疆工业企业职教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学院下设有9个分院,5个科研附属机构和10个国家级实训、实验研究室;设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2个,可对41个工种进行中、高级工、技师的职业技能鉴定。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000余人;专任教师323人,高级职称教师77人,“双师型”素质教师179人,博士、硕士113人。建有标准化实验实训楼、图书馆、运动场、公寓、餐厅等各类现代化设施;现有6500多万元的教学仪器和实训设备,藏书40余万册。

学院积极推行“两轮复合式”、“三轮工学交替”、“现代学徒制”等人才培养模式;采用“订单式”教育,为学生提供实习岗、就业岗;先后与70多家国内知名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实现了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双赢目标;与区内外200多家企业签订了用工协议,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在自治区名列前茅;毕业生“双证率”达100%,用人单位满意率达96%。

学院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努力将学院办成兵团一流、国内领先的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领导任组长,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办公室。

主要职责: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四)组织实施开展学院招生宣传工作。

(五)接待处理招生工作的来信、来访。

(六)具体组织新生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院录取工作的有关问题。

(七)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八)具体处理招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单独招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录取,分别按照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2020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直升高职(专科)考试实施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状况: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根据《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复查及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四章 新生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工类专业:3300元/年,文科类专业:2900元/生,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中兴通讯公司联合办学专业学费7800元/年。

第十五条 住宿费每人600元/年。

第五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十六条 学院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努力学习、对品学兼优、创新创业及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和资助,分别为“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学院奖学金5000元/年;“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年、2000元/年、1000元/年);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分为三等(3000元/年、2000元/年、1000元/年);困难助学金1000元/年);同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 毕业生学历及就业

第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推荐工作,并由自治区人事厅签发就业报到证。学生也可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公布:考生可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993-2059596 2059569 传真:0993-2059596

网 址: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五路185号(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 邮政编码:832000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新疆石河子户籍高考政策 在疆报名高考条件

2018年在疆报名高考条件

新疆异地高考报名条件如下:
第一类,高中阶段随父母调动需转入疆内就读普通高中的,考生本人及父母在疆须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有高二、高三两年高中学籍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须经地、州、市组织部门出具批准其父母调入新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按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相关手续证明);
第二类,在新疆出生落户到外省区借读(回原籍或亲友所在地借读等)的,考生本人及父母户口必须长年在新疆,考生户口没有迁出新疆的经历,且须有考生就读中学所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带有学籍号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证明及经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考生借读所在省区省级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三类,区外地级以上(含地级)组织派遣或受聘在新疆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在援疆工作期间,其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在新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两年(高二、高三)且子女本人在疆有常住户口,允许在疆报考(这部分考生须有家长的组织派遣手续等相关材料)。非兵团系统,可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地级(含地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户口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兵团系统,可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级(含师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材料,经考生就学所在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同时报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备案后准予报名;
第四类,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条件按照《关于印发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3〕5号)和《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方案实施细则(试行)》(新教基〔2013〕28号)执行;

新疆兵团独生子女报考新疆大学有加10分的规定我是石河子141团的独生子女,1998年到现在户口都在

一、新疆兵团独生子女报考新疆大学有加10分的规定。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48.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经取得以下相关项目奖项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

49.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等4个省(区、市)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教学函〔2015〕6号)精神,继续保留以下加分项目: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参加民语言统考并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汉族及其他民族(不含对“民考汉”已给予照顾的十一个民族)考生(以下统称“汉考民”),在录取时与“民考汉”考生的照顾分值一样对待。

(6)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双语班学生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新教双〔2013〕10号)精神,自2015年起,文科综合科目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的双语文科班考生(模式一)只能填报民语言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其他双语班考生均可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不可填报汉语言、民语言和民考汉招生计划的学校志愿。

填报双语班招生计划的双语班考生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十一个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7)南疆四地州(指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孜勒苏州、阿克苏地区)汉语言考生中,对目前未享受民族成份加分的各族考生,给予增加10分;对民考汉、双语班、汉考民考生中父母一方为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调整至增加50分。

50、以上加分项目,除对民族身份考生报考有关语种及南疆四地州考生的特殊照顾政策外,其它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其累计加分不得超过20分。

5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子女考生(仅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核准的名单为准)填报的志愿符合以下条件,在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本科和专科零批次各志愿填报区内高校;

(2)除本科和专科零批次以外的其它批次,第一志愿(组)填报区内高校;

(3)参加自治区单独组织的“三校生”考试,并且填报区内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职业教育专业。

填报区外高校不加分。 新橄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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